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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清單幾份

證據保全清單幾份
《證據清單》說明

(1)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2)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於當事人列明提交證據材料情況的格式文書。


(3)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概括其提供的證據名稱及證據的內容,並與其實際提供的證據相符,頁數相對應。


3、提交人處由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提交的時間


4、當事人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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