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調解土地糾紛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司法所調解協議效力要看具體情況,雙方是自願,平等符合法律規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情形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 TAG標籤:政策法規 司法 糾紛 土地 徵地拆遷 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