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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償和連帶責任清償有區別嗎

共同清償和連帶責任清償有區別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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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償和連帶責任清償有區別嗎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