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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依據
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依據
你好,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種類和條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於收監的範疇。

二、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

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

這裡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

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

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伏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1、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

3、採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於監外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