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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組成

合夥協議組成
有限合夥的組成要求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8、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