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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荒的土地糾紛

開荒的土地糾紛
自己開荒的土地徵地補償怎麼算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但該“足額”標準並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於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一般來說,如果是在村集體的支援下開墾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多少,並沒有完全統一的標準,地方上執行也不一樣,可以諮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確定。


農民開荒地的開荒形式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農民擅自開荒,第二類是農民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之類進行開荒。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保護耕地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來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國家會保護農民在政策範圍內開荒的土地權益。


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自己開荒的土地也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物權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上的附著物是屬於農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徵收的過程中,雖然農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補償款,但安置補償、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補償費還是需要發放給農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