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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一)

婚姻家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一)

婚姻家事中的常見法律問題(一)

1、什麼情形下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援?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處理。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那些財產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怎麼算?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5、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怎麼算?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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