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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嗎?,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


以結婚為目的的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所有嗎?

案 情


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她把服裝批發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對她還沒結婚這件事很著急,催婚催得緊。當時,25歲的小花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兩人戀愛後,小李也來了杭州,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16年時,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的房,她自己出50萬首付錢,並獨自辦理房屋按揭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擺酒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在之後的時間裡,小花獨自出錢裝修房子、買車位,後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處下來,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儘快結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賠他青春損失費。兩人對此爭執了一番後,小花表示可以給小李13萬的補償,但小李堅持要21萬,兩人就此談崩。

後小李將小花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花返還彩禮,並認為兩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因此小花購買的房與車位屬於共同財產,要求分割一半份額。因房屋和車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價分割,即要小花補償他103萬餘元。


爭議焦點


庭審時,彩禮錢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子與車位是否為雙方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對於彩禮錢,小花在庭審中表示,結婚時她並沒有收到彩禮錢。

小李則把他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喊來作證。小李舅舅說,據他所知彩禮說好6萬,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

對於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負責打包、送貨等體力活,還在家中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所以屬於共同經營;房屋裝修、每月還的按揭款、家庭日常開支等均依賴生意收入,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

小花則給出不同的說法。小花在認識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夥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杭州後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小李來店裡打包,並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因此小花認為,小李所謂的共同經營並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都應依法駁回。

庭審時,小花也請來自己的合夥人為經營情況作證。


法院裁判


西湖法院審理認為,小李與證人說的彩禮金額不一致,小李對差額部分的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給的錢,但這顯然不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彩禮範疇。結合雙方提供的聊天證據,小花說給小李一筆錢的對話中,並沒有提及款項性質,從前後文看,這筆錢是分手後小花給小李的作價補償,並非彩禮返還。庭審時,小花也否認收到過彩禮,因此,西湖法院對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支援。

對是否是共同財產這一點,西湖法院審理認為,對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小李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之前,小花就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有較為獨立的經濟基礎。店鋪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夥人名下的銀行賬號,小花辯稱合夥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雖提供打包送貨的證據,但僅能證明其對經營事項付出勞務,沒有證據證明他與小花發成共同經營合意或者實際出資經營,或者對經營事項具有決策權,因此經營收入不屬於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並不享有該權益。

綜上,西湖法院對小李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也不予支援。西湖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

後小李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關係,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小李、小花不具備配偶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並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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