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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成婚盡力討回(二),戀愛贈與大額財物

在法庭上,首先向法官指出:第一,雙方因為相親而結識,很快就開始談婚論嫁,男方將女方作為結婚物件而陸續贈送財物,因此這筆錢是在談婚論嫁的背景下進行的贈予。第二,憑藉男方的經濟實力不可能拿出這麼多錢,這筆錢是男方父母為男方結婚而準備的,再結合雙方父母促成子女結婚的態度,可以證明這筆錢是男方出於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

戀愛贈與大額財物,未能成婚盡力討回(二)

而女方辯稱,男方承諾結婚後承擔全部家用,女方在男方再三勸說下辭去工作,現在待業在家,這筆錢是男方支付的辭職補償金。

對於女方的說辭,女方工作數年,在慎重考慮幾個月後辭職,作為一名具有理性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決定負責。女方要求男方對自己的辭職行為承擔補償義務,這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是違背常理的。

最終,法院採納了趙某律師的觀點,認定這筆錢款屬於男方基於結婚目的向女方進行的贈與,現在雙方當事人因故終止了戀愛關係,男方的結婚目的沒有成就,女方繼續佔有該筆錢款於法無據,應當將其返還。同時,鑑於女方待業在家的狀況,法院酌情判決女方返還該筆錢款的70%。

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女方的上訴。我國公序良俗一貫強調男女之間以感情為基礎的戀愛,不提倡以婚前給付財產作為發展戀愛關係和締結婚姻的紐帶。

不少戀人在濃情蜜意時並不會在乎自己付出的多少,往往會贈送大額財物來表達自己的愛意。但人心是易變的,分手後為了錢財反目成仇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戀愛期間的贈與要量力而行,最好在轉賬時註明自己的真實意圖,並且儲存好轉賬憑證記錄,以此保障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在感情尚未穩固時急於用金錢表達愛意,美好的愛情不需要過多金錢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