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的風險點和風險排除方法,租房子需要注意什麼
承租人方:
1、出租人無房屋產權,產權人收回房屋
應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房東出示身份證件和房產證原件,並保留相關影印件
2、出租房屋系違章建築,租賃合同歸於無效
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應參考房租標準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雙方按過錯比例承擔損失,故承租人應審查房屋的產證,並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房屋為違章建築時需要承擔的違約金標準,以免合同無效時被認定已方存在過錯需要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3、房屋在出租前已抵押或被查封
應詢問房東房屋是否設有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必要時可以去房產部門查詢
4、房屋系轉租,但轉租人並未取得房東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轉租房屋的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次承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如出租人無法提供房產證或者提供的房產證的產權人與出租人無關,應要求其提供房屋實際產權人的同意轉租的證明。
5、租期內有轉租需求的,未在合同約定出租人同意轉租
未經同意的轉租,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屆時承租人(轉租人)有被次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的風險,應在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同意在剩餘租期內轉租。
6、房屋的傢俱、家電、物品、裝置設施在簽訂合同時已損壞,但雙方未確認其狀態
應在簽訂合同時注意檢查房屋的傢俱、家電、物品、裝置設施的數量和狀態等情況與合同中約定的是否一致,屋內物件價值較大的,應考慮簽訂屋內傢俱、設施清單。
7、租賃期限過長,未約定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條款
承租人應考慮到未來可能會提前退組,約定可以在租滿一定時間後可以無條件退組或轉租,或者約定一個較少的違約金賠付金額。
8、交付押金的,未要求對方提供收據
應保留押金條、押金收據,支付憑證等證據
9、未約定押金返還的時間和條件
應考慮約定押金在退房後一定時間內無條件退還,防止出租人剋扣押金。
10、未與出租人約定好物業費、網路電視費、停車費等由誰支付
應約定清楚房租內是否含物業費、網路電視費、停車費等費用
11、未審查房屋是否有欠繳的物業費、水電燃氣費用、網路電視費等
12、未注意審查優先購買權條款
根據法律規定,除出租人將房屋轉讓其近親屬或其他共有人之外,承租人對房屋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如果考慮購買房屋,需要審查出租人是否在合同中排除承租人的這一法定權利。
13、租賃後裝修房屋的,未書面取得出租人同意,並約定裝修成本的分攤或退租時折價補償的方式
法律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故應約定出租人同意裝修,並就退租時的裝修陳本的折價補償做約定。
14、需要辦租賃備案但未約定出租人有義務提供協助
部分地區法院認為無合同約定,出租人沒有義務配合承租人辦理租賃備案,但很多承租人有辦理居住證的實際需求,因此需要辦理租賃備案,所以此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房東有義務配合辦理租賃備案和違約金,拒絕協助的,視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出租人賠付違約金。
15、未約定租金支付期限的寬限期
一般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逾期付款的,房東即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故為防止因疏忽未能及時支付租金而被追究責任的,應約定一個租金支付的寬限期,寬限期過後經通知再不支付的,出租人始獲得合同解除權、從寬限期最後一日按日計算違約金的權利。
16、未約定裝修後形成的附合物的處理
如果未約定裝修後附合、固定在房屋內外的裝修物的處理方式的,承租人有可能會承擔恢復原狀,並就造成的房屋毀損承擔責任,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退租時承租人有權放棄對附合物的處理,並無須恢復原狀。
出租人方:
1、約定租期過長,且未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結算方式
出租人應考慮到租期內可能需要將房屋轉讓的可能,合理約定租期,並約定出租人有合同提前解除權,無條件可以隨時解除或支付較少違約金即可解除。
2、未排除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方主張損失賠償
出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放棄對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3、未明確房屋內傢俱、家電、物品、裝置設施的數量和狀態,導致賠償請求無法獲得支援
出租人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披露屋內傢俱、家電、物品、裝置設施的數量和狀態,或者讓承租人單獨簽訂一份屋內裝置設施、傢俱清單
4、未與出租人約定好物業費、網路電視費、停車費等由誰支付
應約定房租不含物業費、網路電視費、停車費等費用,該等費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5、未約定出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逾期支付違約金標準
雖然,法律規定金錢債務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應支付利息損失賠償,但法律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標準時,一般按LPR標準支援,為更好保障出租人利益,應約定一個較高的逾期支付違約金標準。
6、租賃週期長的,未約定租金調整方式
租賃週期較長,可以考慮在合同中約定按年調整租金,防止租賃市場價格上漲導致出租人經營損失
7、未排除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有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的權利,出租人可以約定排除承租人這一法定權利,擴大己方選擇交易對方的自主選擇權。
8、租賃期限不明確導致交易不穩定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合同其他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等仍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均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合理期限內解除合同。
9、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轉租
雖然法律規定未經同意的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法律同時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故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同意轉租,以規避被視為同意轉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