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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債權過期及過期後的救濟方式

引言:時效障礙包括時效中止、時效中斷,發生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而債務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發生在訴訟時效完成(結束)後。中斷後重新計算,中止後繼續計算。本人不對中止詳細論述。

避免債權過期及過期後的救濟方式

一、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由於法定事由(原因)出現,致使以前經過的時間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制度。

通俗地說,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歸零”。3年的訴論時效中斷後重新計算3年,4年的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計算4年,以此類推。

中斷後,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又發生中斷事由的,訴訟時效再次中斷,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訴訟時效中斷,發生在起算之後,屆滿以前,即訴訟時效中斷髮生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之中。尚未起算的,不存在中斷的問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一方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不屬於訴訟時效的中斷。

◎是中斷,還是起算

張甲借給李乙1萬元錢,來約定償款期限,此後張甲一直來向李乙要錢,李乙也從來提供要還錢。10年後的2月1日,張甲路遇李乙,要求李乙在15天內還款。李乙說:“訴訟時效已過,你已無權要求我還款。”說完轉頭就跑了。

解:①不定期債權債務,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確定的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本案李乙明確拒絕償還債務,應從2月1日張甲主張債權時開始計算。②2月1日發生的法律事實(張甲主張債權)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為在此前,訴訟時效並未起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原因)

《民法總則》第19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論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斷的原因分為“請求”“同意”“起訴或仲裁”以及與“起訴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共四大類。權利人“請求”“同意”是不要式行為。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主張權利)

(1)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與向權利人本人主張權利具有同一效果,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其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其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這裡要注意《民法總則》第137條第2款的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人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人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也就是說,以資料電文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要看相對人是否指定了特定系統。相對人指定了特定系統,則資料電文進人特定系統時生效;沒有指定特定系統,尚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何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張甲借給李乙30萬元,到期李乙沒有償還。訴訟時效還有半天就要屆滿,張甲給李乙發了一個手機簡訊催款。後張甲起訴李乙,李乙抗辯說,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張甲出示了手機簡訊,李乙稱未看到。

解:①資料電文形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②如果李乙未指定手機簡訊為雙方聯絡方式(未指定特定系統),則李乙對張甲發的簡訊,也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根據已知條件,應當認定張甲簡訊傳送成功(進入李乙的電子系統)時,訴論時效中斷。③如果訴訟時效只剩下幾分鐘怎麼辦?一個“技巧”就是,使用傳送資料電文的方式(手機簡訊、手機微信、電子郵件等)。因為指定特定系統的,資料電文采到達主義: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資料電文采有條件的到達主義。

其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其四,當事人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民法總則》第139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行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例如,甲將主張權利的公告文字在2018年2月1日交給報社(國家級),報社第二天(2月2日)刊登該公告,則訴訟時效自2018年2月2日起中斷。實務中。應注意交付公告文字與刊登公告的時間差。

(3)“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訴訟時效規定》第11條)。

問:只催促債務人償還利息,本金的訴訟中斷嗎?

答:中斷。例如,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說:“你10天內把利息還了!”利息是部分債權,本金的訴訟時效當然中斷。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明確承諾和實際履行義務的,自應認定其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其“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規定》第12條)。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從提交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中斷。

起訴或仲裁導致的“中斷”,不是在一個時間點上中斷,而是由於權利人主張權利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中斷在現象上是持續一個時間段的,故訴訟或仲裁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案由變化,訴訟時效不超過

甲公司常年讓張乙給消費者送貨,按所送貨物的數量支付報酬。因有部分報酬未支付,張乙以勞動者的身份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支付報酬。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張乙與甲公司不是勞動關係,駁回了張乙的請求。張乙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一、二審均敗訴。經指點,張乙又以僱傭糾紛為由起訴甲公司,請求支付僱傭報酬。從勞動仲裁經過一、二審,到再次提起僱傭合同爭議的民事訴訟,已經超過3年。請問:訴訟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解:張乙提起勞動仲裁致訴訟時效中斷,具體來說,主張報酬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中斷。從勞動仲裁二審判決生效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從此計算,訴訟時效未完成(未到期)的,不喪失勝訴權。

4.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下列訴訟行為之一,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效力:

其一、申請支付令;

其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其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其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其五、申請強制執行;

其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其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其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規定》第14條)。如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是和解協議的一種),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人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規定》第15條)。

5.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情況

(1)“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訴訟時效規定)第17條)。“連帶之債,擇一中斷”;按份之債,不能擇一中斷。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訴訟時效規定》第18條)。一個起訴,引起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兩個訴訟時效的中斷。此種現象俗稱為“一石二鳥”。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訴訟時效規定》第19條)。本規定區分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債務轉讓)兩種情況。

二、義務人對超過訴訟時效義務的重新確認

(一)重新確認的含義

義務的重新確認是訴訟時效完成(超過)後,義務人又確認義務。重新確認義務,在本質上是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重新確認並不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訴訟時效在進行過程中才可能發生中斷。如果義務人完全履行了義務,債的關係消滅,自不發生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重新確認但尚未履行的,新的訴訟時效的起算,不是中斷後的重新起算。

《民法總則》第192條第2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重新確認的行為方式

訴訟時效完成(超過)後,權利人對義務重新確認的行為方式,一是明示,二是默示中積極行為。前者,如欠款人簽字同意繼續履行債務;後者,如欠款人交付欠款。

1.同意履行

同意履行,也稱為承諾履行,是放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同意履行是明示方式,是不要式行為,可以書面同意,也可以口頭同意。

同意履行的具體情況主要有三種: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主動向權利人發出承諾履行義務的通知,或者接到催告的通知後,義務人發出承諾履行義務的通知。

(2)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義務人發出催款通知書,義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表示同意履行債務的。

(3)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亦為同意履行債務,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可為重新確認義務的默示意思表示。

◎實際履行,是對債務的重新確認,不構成不當得利

甲欠乙10萬元,在超過訴訟時效後,甲向乙歸還了8萬元。後乙要求甲歸還剩餘的2萬元,甲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歸還該2萬元,表示自己不知道乙的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乙歸還8萬元。乙表示甲歸還10萬元中的8萬元,是其同意履行10萬元債務的表示,剩餘2萬元無權拒絕歸還。

解:①金錢之債是可分之債,甲向乙歸還8萬元,不能認定其同意歸還10萬元,就剩餘2萬元債務,甲可以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②乙受領的8萬元,有法律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③超過訴訟時效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的,推定其是對義務的重新確認。基於這種推定,義務人主張“不知道訴訟時效已經超過”的,不應採信。由於權利人的欺詐,使義務人誤以為訴訟時效沒有超過而履行的,義務人有權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

問: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後,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償還。甲公司償還後,可否以不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請求按不當得利返還該100萬元?

答:(1)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後,甲公司償還了貨款,不為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訴訟時效的中斷髮生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之中,而本案訴訟時效已經完成。

(2)在訴訟時效完成後的償還,不得請求返還,乙公司不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有償還債務的積極行為,應解釋為對債務的重新確認,應推定債務人知道訴訟時效已經完成(超過)。

(三)對可分之債債務的重新確認

應注意的是,對可分之債的債務重新確認,與可分之債訴訟時效的中斷,應當區別對待。

問:其一,甲欠乙10萬元租金,在訴訟時效超過後,乙要求償還10萬元,甲償還了6萬元。訴訟時效如何?其二,甲給乙發了50萬元的貨物,乙到期沒有支付貨款,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乙付款20萬元。剩餘30萬元訴訟時效如何?

答:其一,該租金債權是金錢債權,是可分之債。甲以給付行為(默示意思表示),重新確認了其中6萬元。其餘4萬元仍是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其二,問1是債務的重新確認問題。問2則是中斷問題。貨款債權是金錢債權,雖是可分之債,但應當作有利於純粹債權人的解釋,認定其餘30萬元貨款的訴訟時效中斷。所謂純粹債權人是指已經完成對價的債權人。因其已經完成給付,採對其有利的解釋,是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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