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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否主張無效?,夫妻一方擅自轉讓房屋

1、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一方擅自轉讓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張無效?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如果明知一方為擅自處分,或者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處分無效。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處分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妻雙方的親屬或者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標準,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單方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房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不應予以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