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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相關問題研究

彩禮在中國已經有了數千年的歷史,彩禮的本質是作為聘定的信物,為了訂立婚約,男方贈送給女方的財物。男方給付彩禮,表達的是想和女方締結婚姻關係,女方接受彩禮視為同意和男方締結婚姻關係的承諾。

彩禮返還相關問題研究

彩禮,其中的“禮”,代表了中華傳統禮節和倫理觀念的表達,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彩禮在文化層面上的正當性。中國古代社會禮法合一,彩禮最初存在於儒家禮法,後來被國家法所吸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重視這個在民間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再回避彩禮的存在,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彩禮返還的司法爭議,目前集中在彩禮返還糾紛的訴訟主體、客體、彩禮返還數額的影響因素、是否存在訴訟時效等方面存在諸多爭議。本文將從以上角度,對彩禮返還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

 


一、彩禮返還請求權的主體

彩禮金額現在居高不下,更有甚者畫出了“中國彩禮地圖”,將中國各地的彩禮數額進行統計,以地圖的形式展現了出來,引起了社會的關注。根據2021年中國彩禮地圖顯示,排名第一的江西地區彩禮數額已經高達38萬,排名第二第三的福建、浙江彩禮數額也有25萬。由於彩禮的數額居高不下,彩禮的給付往往是舉全家之力而為,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可能是男方個人、也有可能是男方父母,甚至是男方父母之外的親友,究竟誰能成為彩禮返還請求權的主體是本節需要討論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請求返還彩禮的當事人並非全是訂立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2016)贛0733民初519號判決書的訴訟雙方分別為男方的父母、女方的父母,婚姻締結的當事人並不是訴訟當事人。(2014)會民一初字761號判決書的訴訟雙方分別為男方本人以及其父母、女方本人以及其父母。(2016)贛0730民初947號判決書的當事人為訂立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彩禮返還糾紛的訴訟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三類: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及其父母、婚姻關係男女雙方的父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於彩禮返還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請求返還.....”,對於訴訟主體並無明確說法,由此造成了彩禮返還請求的主體不明確。

筆者認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訴訟自由,只要當事人適格即可。現如今,年輕人一般會在選擇在而立之年結婚,但此時的年輕人大都剛從學校畢業,工作不久。即便不考慮婚房的剛需,也並不具備經濟實力來承擔彩禮、婚禮等結婚所需要的高額成本。婚姻自古以來就是人生大事,不管是婚姻關係締結的雙方還是雙方父母,都希望新婚家庭可以過得體面,因此結婚的花費父母一般多有相助,彩禮亦然。從彩禮的實際接收人來看,可能是女方,也有可能是女方的父母。因此,彩禮的實際支付人和實際接受人不限於婚姻關係的締結雙方,更多的還是雙方的父母予以給付和接受。故在彩禮返還糾紛中,如果當事人不限於男女雙方,不僅可以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於矛盾和糾紛的解決。

 

二、彩禮返還請求權的客體

彩禮返還的客體,是指男女雙方在婚約解除以後,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哪些財物可以返還。

《禮記·士昏禮》記載,“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因此,並不是所有在雙方交往過程中贈送的財物都是彩禮,只有那些表示雙方確定締結婚姻關係的財物才被認為是彩禮。因此,哪些財物屬於彩禮,哪些財物屬於一般贈與,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至關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彩禮返還請求權的客體主要有現金和物品兩種型別,而且往往以彩禮給付的實踐、彩禮的數額大小作為認定彩禮的依據。現金又可以被稱作“見面禮”、“開門紅錢”“改口費”等;物品最常見的是“三金”“五金”“鑽戒”“生活用品”甚至於汽車等價值較大的資產。

屬於彩禮的範圍

不屬於彩禮的範圍

(1)認定大額現金為彩禮款。(無爭議)

(2)認定“三金”等貴重首飾為彩禮。

(3)認定見面禮為彩禮。

(1)認定款待、宴請、菸酒等不屬於彩禮。

(2)認定“改口費”“衣服錢”“上轎錢”等不屬於彩禮。

(3)認定“三金”不屬於彩禮。

(4)認定見面禮不屬於彩禮。

1 司法實踐中彩禮的認定情況

各地方法院都出臺了指導意見、審理指南以及裁判指引。但是對彩禮的範圍,這些意見的標準無法統一。以江西省為例,江西省內大多數地區法院都將“三金”“見面禮”認定為彩禮。

2011年出臺的《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彩禮的範圍做了更細緻的解釋:第15條說明,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第16條說明,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係,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三、彩禮返還數額的判斷標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彩禮給付視為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如果結婚不成,女方就失去了佔有彩禮的理由,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男方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取得的利益,女方是債務人,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但是,即使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也不一定是全額返還。《解答》第17條釋明,彩禮返還額度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給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責任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全部或部分返還。當事人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時間;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

1)是否共同生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思路是分為兩大類情況考慮:沒有登記結婚的,對於男方給付的彩禮,女方應當返還;已經領取結婚證後又離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只有兩種特殊情況可以返還,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全額返還(一般情況)

酌定返還

1)未辦理婚姻登記也未共同生活;

2)辦理婚姻登記但未共同生活。

1)未辦理婚姻登記但有共同生活;

2)辦理婚姻登記也有共同生活。

2

是否返還彩禮以及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的主要判斷標準是當事人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在我國的傳統觀念中,共同生活是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夫妻之實,而婚姻登記只是走一個形式。在現實生活中,未辦婚姻登記手續就同居的人並不在少數,並且在“熟人社會”的農村地區,按照農村的習俗舉辦一場婚禮的作用比辦理結婚登記要大得多,因為舉辦結婚典禮相對於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來說更具有公示性。因此,大多數法院都認為共同生活是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根本因素。

(2)共同生活的時間

無論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於已經共同生活的,尤其是已經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必定會帶來共同生活的支出。在人們的生活狀況不斷改善的今日,彩禮不再是對女方家庭的補償,更多的還是資助女方個人以及新婚家庭。所以當彩禮作為新婚家庭共同的生活費用,是必然會被消耗的。《解答》第19條釋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兩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離婚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從條文來看,《解答》的意見認為彩禮被夫妻共同生活消耗完畢的期限是兩年。

3)過錯

過錯程度也會影響彩禮是否返還和彩禮返還的比例。如果未能締結婚姻關係是由男方的過錯導致,男方卻還能請求彩禮返還,那對於本就已遭受損失的女方而言,卻還要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尤其是在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確已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存在過錯或是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約,男方依然享有彩禮返還請求權,相應的這就意味著女方青春的浪費以及利益的減損,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在彩禮返還規則中對過錯因素進行考量,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列舉的經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情形。即男方如果與他人同居或是結婚、男方實施家暴或是虐待女方、男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拒不改正的,可以酌定減少彩禮返還的數額甚至判決駁回男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四、小結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已有數千年的歷史,自古便具有聘定為信的意義,至今彩禮在民間仍普遍存在,內容雖然發生了變化,但是聘定為信的意義始終未改。彩禮是一種具有中國歷史和文化意義的民俗習慣。彩禮從民間習俗到被法律吸納,體現了國家法制的進步。但在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的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文化也會產生新的社會糾紛,如何正確化解這些矛盾和糾紛,也是我們必須要面臨的難題。

 


 

附:

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
15、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可否要求返還?
男女雙方在籌備婚禮過程中為款待、宴請親友所支出的費用,屬於共同支出的消費性費用,接受的一方亦未實際取得,故不得要求返還。
16、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財物可否要求返還
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對方的小額財物,屬贈與關係,不在彩禮之列,不得請求返還。
小額的認定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條件綜合判斷。
17、彩禮返還額度如何認定?結合哪些因素考慮?
彩禮返還額度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給付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責任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全部或部分返還。
18、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但按照傳統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後產生的彩禮糾紛、要求返還的,如何處理?
彩禮返還的規定是基於我國農村習俗的特殊情況所作出的。考慮農村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情形的廣泛性,《婚姻法解釋一》作出了追溯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效力的規定。根據該精神,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引起的彩禮糾紛,如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參照該規定精神,酌情返還。
19、雙方已一起共同生活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而提出分手的,可否要求返還彩禮?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兩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離婚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20、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應否支援?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同樣使當事人不能實現結婚目的,因此而引起的彩禮糾紛,亦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及本《解答》精神,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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