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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必須配合嗎?

一、律師調查取證必須配合嗎?

律師調查取證必須配合嗎?

律師取證要配合。律師有權在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律師受委託依法行使調查取證權,自行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資訊的,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及材料: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授權委託書;

(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應當加蓋單位印章,載明委託人基本資訊、承辦法律事務的律師姓名、身份證號、執業證號等資訊,註明需要收集、調取資訊的內容以及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事由或者案件情況。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哪些?

律師接受委託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自行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自然人婚姻登記、配偶基本資訊、收養登記等資訊,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行政處罰等資訊;

(二)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資訊,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等資訊,自然人人身、財產等險種的投保資訊;

(三)企業股權結構、經營資質、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股東名單、出資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等資訊;

(四)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不動產及不動產交易、登記、抵 押、查封等資訊,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船舶、航空器等財產權屬登記、抵押權登記、查封等資訊,自然人或者單位名下機動車登記資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等資訊;

(五)自然人或者企業公共信用資訊;

(六)A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資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

(七)城鄉建設規劃、建築企業資質等資訊,專案立項、備案等資訊,專案規劃許可、用地性質規劃及審查意見等資訊,專案竣工、驗收等資訊,涉案標的物的規劃許可等資訊;

(八)集體土地徵收、流轉等資訊,國有土地性質變更等信 息;

(九)醫療機構設定審批、醫師執業許可、行政處罰等資訊;

(十)其他與承辦的法律事務具有關聯性或者有調取收集必要性的資訊。

律師接受委託承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法律事務時,可以依法自行向公安機關調取自然人戶籍地址資訊。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法院調查令必須配合。如果是法院向有關單位調查,則不得拒絕。如果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取證對方不配合的話人民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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