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代位權的概念和特徵有哪些

代位權的概念和特徵有哪些
律師解析:代位權的概念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的特徵有:
1.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都到期;
3.法定其他條件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