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

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律師解析:通過電子郵件商量好的內容能算做合同的一部分。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影象、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