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糾紛

在我國怎樣算構成網路詐騙罪?

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對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等這些都有著詳細的規定。實際上,在日常生活當中,在微信或者支付寶賬號上等這些小額的詐騙活動,受害者往往都很難維權。因為有些小額的詐騙活動,也確實不構成犯罪。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怎樣算構成網路詐騙罪?

在我國怎樣算構成網路詐騙罪?

一、在我國怎樣算構成網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處罰措施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網路詐騙罪的構成一共包括四個方面,其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詐騙數額較大,主觀故意,而且犯罪主體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只有滿足這四個方面的規定,通過網路實施詐騙的話,就構成了網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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