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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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強制性離婚財產歸誰

在我國強制性離婚財產歸誰

只有結婚是不允許存在著強制性的這種因素的,不過生活中所謂的強制性離婚,可能也就是被告不同意,原告還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離婚訴訟得到了支援。但是這種離婚的結果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而形成的,絕對不是逼迫對方必須要跟自己離婚。那麼,在我國強制性離婚財產歸誰?

一、在我國強制性離婚財產歸誰?

離婚需要分割屬於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名下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離婚財產實際上不能說歸誰的,因為是屬於雙方分割的,但是小編沒辦法確認您在這裡所謂的強制性離婚到底是怎樣的一種情形,如果是對方動手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威逼離婚的,那在分配離婚財產的時候您是可以請求當事人對自己進行精神賠償的,但是夫妻財產不會全部都歸其中一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