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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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買的房離婚怎麼分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並共同還貸,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擁有該房屋的平等分割權,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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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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