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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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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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那麼就是歸個人所有的,若日後夫妻不幸離婚的話,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就不能要求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見,實踐中對夫妻一方財產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實踐中,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進行離婚訴訟時,除了婚姻關係的解除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問題,比如說財產分配問題,那麼我們怎麼區分哪些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然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就按約定。關於你丈夫在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的,如果婚後沒有約定,那麼在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就是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自從新的婚姻法頒佈實施後,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於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儲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相對的,而這二者都是屬於夫妻財產。實踐中,區分清楚財產的性質,事關當事人的利益問題,因此一定要慎重對待處理。而要是在這方面有所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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