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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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麼?

離婚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麼?

一、離婚財產協議書需要公證麼?

一般是不需要的;

財產分割協議書是用於約定協議雙方關於財產分割的法律文書,根據法律規定所訂立的協議書只要約定清楚雙方責任,分割方式比例,又無任何違法條件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範無需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不過公證財產分割協議對於協議書的法律效力也是一種保證,可以這樣理解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諸多問題出現甚至會有影響整個協議書是否有效的條款,可以通過公證來進行約束;其次公證協議書有助於雙方更好的履行協議書的約定。

公證財產分割協議書時需要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明檔案、結婚證、離婚證、協議書等檔案材料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只要所備證明檔案無誤,協議書所訂立內容並無違法之處公證處公證員在審理之後應當予以辦理。

二、關於財產分割協議書訂立時應當遵循五大原則,

1、雙方平等自願原則,簡單來說訂立協議的雙方必須出自願,訂立的協議也必須對雙方公平;

2、保護弱勢群體權益原則,就是說若訂立的協議包含老人孩子等弱勢群體,應當在訂立協議中充分尊重其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夫妻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應當考慮到離婚時其中一方是否存在過錯,而非過錯方應當受到相應照顧;

4、尊重雙方意願原則,根據規定訂立協議需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且必須約定合法合理,但若協議訂立不清楚的應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5、便利原則,協議中訂立的條款和分割應當方便處理。

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也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清楚劃分雙方個人所有財產和共同財產,以及被分割的財產部分;

2、共有財產是否可以被單方面出賣,若出賣則該如何進行劃分;

3、若共有財產其中一方死亡,則該部分該如何劃分;

4、共有財產存在負債情況,則應當在協議書內劃分雙方的償還份額和方式;

5、財產分割方式,分割方法。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要有哪些

1、雙方的基本資訊及離婚原因。雙方的基本資訊是確定主體身份的需要,同時要在離婚協議中的開頭寫明結婚時間、有無子女、子女資訊、離婚原因等內容。

2、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這一條沒有什麼好說的,既然雙方都自願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肯定是雙方都同意的,表明自願離婚時應有之義。

3、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爭議。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沒有財產方面的爭議。分割財產時應當明確財產的名稱、價值、歸屬等內容。

4、對子女撫養做出約定。雙方離婚後不可能再居住在一起,所以必須明確子女跟隨哪一方生活,另外還有子女撫養費是否要支付、支付時間、金額標準等。

5、不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的探望權。探望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以便子女獲得均衡的父愛與母愛,所以要明確探望的時間、次數、地點、接送等詳細內容。

6、對債權債務有一致處理意見。對外債權也是一項夫妻共同財產,將來債權歸誰接收,怎麼補償等內容要明確。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明確約定由哪一方償還,如果違約的處理。因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如果一方違約不還呢,可能債權人會起訴雙方共同償還,所以就應當約定好違約責任。另外,如果不是共同債務的,一定不要約定處理,由欠債方自己解決。

7、其它的內容。例如,一方經濟困難,另一方從金錢或居住房屋上給予一定的幫助,這種幫助也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明確規定的,如果有這方面的內容,一定要在協議書中明確下來;還有,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一方對家庭盡了較多義務的,另一方要給予經濟補償等。

8、明確製作日期、雙方簽字等內容。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財產協議書一般是針對於夫妻之間離婚時才會用到的文書,協議書同樣也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條件之下才能進行辦理,但對於這份協議書是否要進行公證就要看雙方的意願,所以,不同的情況所作出的決定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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