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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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和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和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有可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因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提出訴訟的情況不再少數,尤其是未進行財產公證的夫妻。本站小編在本文中將對離婚財產分割和賠償的原則有哪些進行相關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和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從解釋三中可以看出分割的原則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要雙方協商處理,就是遵循協商處理,意思自治原則。

3、如果協商處理不了,法院判決的話,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婚後共同已還貸款和增值部分,產權方要給另一方補償,就是遵循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公平補償原則。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現代社會,夫妻共同財產逐漸呈現新的特點,主要有:

(一)共同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傢俱、電器、首飾等實物以外,股票、債券、房產、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有形、無形財產不斷湧現。

(二)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以往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涉及到一些簡單的傢俱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簡易程式處理即可。但是隨著共同財產種類的增多,許多離婚案件因共同財產涉及的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式,增加了分割難度。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前就處理相關財產,甚至偽造借條,導致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反而增加。

(四)法律規定滯後,處理起來難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關解釋雖然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但是隻是原則上的規定,具體沒有細化的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3)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後收益是基於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後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三、個人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個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並排斥共有的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包括: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於情於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係,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四)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六)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財產儲蓄所得利息以及購買債券所得利息。

對此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爭論不一。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從物隨主物,因為利息屬於本金產生的孳息,是從物,而本金屬於婚前財產,從而孳息應當屬於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孳息雖然是從物,但是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婚後付出勞動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勞動,所以,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後所得孳息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債券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勞動的孳息,經炒作後則增值的債券、股票等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小編傾向於第三種意見,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七)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分割得方法和原則夫妻離婚時,只分割共同財產,如有約定且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按照約定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如無約定,除卻法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分配。對於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於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司法實踐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得具體闡述離婚不僅是夫妻法律關係的解除,也是雙方財產關係的解除。

離婚時,財產分割是很大的焦點,但是很多夫妻在婚前由於各種原因不願意進行財產公證,使得雙方在離婚時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小編建議雙方進行財產公證,其在婚前和婚後都是可以進行的,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可登陸本站網,諮詢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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