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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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樣可以分的更多財產

離婚怎樣可以分的更多財產

一、離婚怎樣可以分的更多財產?

1、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另一半有轉移或損毀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重大過錯,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讓自己多分一部分共有財產,因為對方對共有財產是有平等的分割權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起訴分割財產的流程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

3、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離婚分財產的這件事情不是自己想多分就一定能多分得到的,假如雙方只是因為日常生活中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矛盾累積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要離婚的話,雙方均無任何違反法律原則的事情,那麼自己單方面的想要分得更多夫妻共有財產的想法就是比較偏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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