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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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有幾種途徑

財產分割有幾種途徑
一共有兩種,協商或者訴訟進行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試行)第90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主要由以下原則:
(一)協商一致原則。分家析產是對於家庭內部財產的處分,由於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對於家庭財產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員內部最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則較難明晰。因此,分家析產應當以家庭成員協商為原則。
(二)有利於物的利用原則。共有財產的分割也應以效益最大化作為價值目標,通過高效的分割程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後的共有財產的效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按照貢獻大小分配原則。所謂貢獻大小,一方面包括對共有物的取得上的貢獻大小;另一方面包括對共有物的存續的貢獻大小,同時還包括對共有所依存的家庭關係本身的貢獻大小進行評價。
(四)照顧弱者原則。在分家析產當中,仍然應當以照顧弱者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貫徹。如對於房產分割當中的無房屋且失去生活來源的當事人,應當考慮首先保障其居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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