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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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的優點主要有哪些

婚內財產分割的優點主要有哪些

一、婚內財產分割的優點主要有哪些?

(一)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內財產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內財產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內財產協議fen,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二)體現個人價值

對於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內財產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三)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於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內財產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內財產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四)財產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爭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五)減少決策紛爭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爭。

二、婚內可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的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為的實施者必須處於惡意,試圖獨自侵佔共同財產,如果處於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比如說,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甲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甲乙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為甲從事經營獲得的收入。後因甲經營不善欠下鉅額債務。於是甲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甲與第三人私下籤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該財產系甲個人的財產。這個案例中,乙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因為雖然從表面上看,甲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轉移,但是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並非為了侵佔共同財產。同時,因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乙方也必須承擔清償責任,甲的轉移財產行為實際上也是幫助乙方逃避債務,所以乙的權利實質上並沒有受到損害,因此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這一條款我們要解讀的以下三點:

(1)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範圍

法定扶養人的範圍不能侷限於父母、子女之間,而應當包含婚姻法規定中所有的撫養義務關係,包括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撫養義務。婚姻法中的以下條款為法定撫養義務的內容:

①、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②、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置之子女能對生活為止。”

④、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⑤、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⑥、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重大疾病的種類

關於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為兩類:

①、為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關醫療費的範圍相關醫療費,主要指的是為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費、陪護等費用。

除非夫妻倆個人自願對婚內財產分割的事情有了書面約定,否則的話,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是有著限定條件的。如果是後者,對於雙方來說不存在著任何的優點,恐怕在分割完夫妻共有財產之後,所面臨的結果也是感情會走向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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