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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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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當夫妻雙方婚姻走到盡頭,離婚應該是對彼此最好的解脫。夫妻離婚少不了對財產的分割,現實中不少想要離婚的夫妻都不清楚該如何分割財產。因此,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是離婚期間最大最難處理的問題,不少為財產爭吵不休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下。

一、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如何處理

1、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以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智慧財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雙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就財產約定不明,能產生效力嗎?協議中沒有分割的財產,按什麼方式來分割?

(1)協議離婚但分割共同財產約定不明

當雙方都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已經沒有必要,夫妻為了早些拿到離婚證,早些解放出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割僅寫“財產分割已完畢”的字樣,而後因財產分割履行過程中反生糾紛。當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對財產進行再次分割,就等於否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檔案,只要協議形成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法院也不會輕易地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這種離婚協議,雖然約定比較籠統,只要是對孩子撫養及財產作出明確的約定的,對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的協議,對當事雙方相當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必須遵守。

(2)協議中沒有分割的財產,按什麼方式來分割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要求對子女的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孩子的撫養不會遺漏,但財產很容易遺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夫妻共同財產長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詳細情況,就可能存在對方故意隱瞞的情況。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達成離婚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離婚,離婚協議如何認定?

婚姻法解釋三: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款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升值,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

(1)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產權就是誰的,沒什麼爭的。

(2)婚前支付的房款,誰支付的,房款就是誰的。

(3)婚後月供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一般均分)。

(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深圳法院(外地法院不統一)一般的處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與婚後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計算升值部分中,婚前財產所應占有的份額及婚後月供所應占有的份額。

5、一方婚前以按揭額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後取得的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

此種情況,有別於上一種的情況是,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因一方購買房產,隨後結婚,有可能房產證晚於結婚登記證的日期,一般法院還是會按上一種方式認定房產的產權及所屬財產的分割。

6、婚前購買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但購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產如何分割?

(1)明確產權:離婚時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關係。

(2)價格:市場價格。

(3)分割方式:房產證上,寫明瞭各自份額的,按寫明的份額進行分割。沒有列明份額的,按各自50%進行分割。

(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證明均由其支付的,該款項應為支付方所有。

(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32條: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其個人所有

財產。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同意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情況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後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二、離婚後怎麼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後,如果存在上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離婚後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

夫妻離婚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個人財產是不分割的。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分割是最好的,免得經過司法途徑解決,對於雙方和各自家庭都不好。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困擾了不少人,也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爭吵不斷,走上司法途徑解決離婚的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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