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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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買房財產分割問題是什麼?

婚前共同買房財產分割問題是什麼?

一、婚前共同買房財產分割問題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確定不動產的所有權歸屬要看不動產登記簿上是誰的名字,除非發生登記錯誤的情況,記載於登記簿上的權利人推定為房屋所有人,即無論其是否是真正的產權人均首先推定其為真正的產權人,這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及交易效率的需要。婚姻法解釋三同樣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即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屋即歸誰所有。即使結婚後房屋的所有權也不會發生任何變化,除非進行變更登記。

二、婚前財產分割的依據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作了規定,預設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購買了房產後,其房產也是不屬於雙方的婚後收入,但是如果在購房時雙方是共同出資的情況,在分割時也是要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割,如果在購房後雙方對房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時,也是會按照規定的條約去執行,同時是無需進行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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