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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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房屋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一、《民法典》離婚房屋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民法典離婚房屋分割的方式是什麼?

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的房屋,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和房產了。當然,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房子的判決是有明文規定的,首先會判斷房子是雙方在結婚前單方購買的還是在結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其次,法院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對房子進行判決了。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房子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購買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這個房子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若是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在房子的問題上已經達成了共識,那麼房子就按他們協商的進行分配,這樣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房子的問題上發生了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其中的一方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然後法院會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按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進行購買的,但在結婚後,夫妻雙方對這所房子進行了裝修、修理或者是拆了重新建了,但是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變更還是屬於購買一方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在離婚的時候依舊歸購買方所有,但是增值的那一部分購買者應該按照打了折後的市場價賠償給另一方。

房子的情況其實是很複雜的,而這也是大多數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爭奪的焦點之一。實踐中,需要區分清楚房屋的不同情況,這樣才能對房子作出相應的的處理。

而要是離婚夫妻可以就房子分割協商一致的話,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自然可以按照雙方協商的內容來分割房子。不過往往離婚夫妻都是會因為房子問題鬧上法院,這個時候,法官作出判決就會基於一定的事實。認定確實屬於夫妻共同房產的,那麼就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房子。

另外,除了房子的分割外,現在夫妻離婚涉及到的財產分割,還有可能包括公司股權、智慧財產權收益、傷殘賠償金、轉業費等等特殊的財產,實際財產的型別不同,那麼在離婚分割的時候,具體的方式和情況也是存在差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夫妻離婚是非常普遍的,夫妻離婚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型別包括工資、房屋、投資收益等,其中房屋分割是比較複雜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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