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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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房子歸屬是如何界定的?

新婚姻法關於房子歸屬是如何界定的?

由於在離婚案件之中,房屋等財產問題是比較難以裁決的,雖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在離婚時只能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財產的界定是存在難點的,所以有時夫妻雙方會在結婚時即對新婚姻法關於房子歸屬進行界定。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現在買房子是結婚丈母孃要求具備的,為了婚姻和諧和丈母孃滿意在結婚前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選擇。這樣在以後的分割財產時雙方都有保障,婚姻講究的就是信任感和安全感,只要雙方給予對方足夠的信任和安全感,那麼婚姻的保鮮期會無限延長,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還可以為自己留一條後路,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維護。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新婚姻法明確了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歸屬: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主要是從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入手的對於婚前購買的,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對於結婚前一方父母贈與的情形,若沒有特別規定的,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婚後購買的,屬於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