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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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在婚後還房貸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一、房產在婚後還房貸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房產在婚後還房貸財產分配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婚後通過按揭的方式購買的,雖然只由一方還房貸,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或者向法院起訴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何效力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房產的還貸部分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如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房貸部分的認定上,是需要由司法機關結合財產的形成原因來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