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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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分割,婚後房產加名

婚後房產加名 離婚如何分割

隨著近年來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在離婚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其中,因夫妻一方將自己原有的房產加上配偶名字,在離婚後是怎樣分割的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請閱讀下面文字瞭解。

    爭議焦點

可以說,房產在婚後加名產生糾紛的案例並不少見,一方婚前的房產在婚後加了對方的名字,但未約定共有份額,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後加了對方的名字,並在房產證上約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產權還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屋可否按照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隨時主張共有物的分割?

未約定份額如何分割

根據上海市高院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從上海高院釋出的這一通知可以看出,戀愛期間一方未出資的房產在兩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礎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適當的進行分割,而非絕對各半分割,可以說,這條通知自發布以來,給上海各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裁判依據。

但這裡又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倘若雙方戀愛期間加名分手時尚可獲得10%到30%,那麼在雙方婚前加名或婚後加名,離婚時該套房產如何分割?

針對該問題,理論界也有著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係,且該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那麼離婚時就應該嚴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額來分割。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係,該房產的性質也為共同共有,但離婚時雙方畢竟感情已經破裂,其本質上與上海高院通知中雙方失去共有基礎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應該按照該通知的規定,未出資一方應獲得該房產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種方式機械的各半分割,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非常短暫的夫妻來說,對房產貢獻價值較大的一方則很不公平。

對此可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戀愛期間房產加名,後在雙方登記結婚後的第二天一方選擇離婚,那麼按照第一種觀點的解釋,未對房產有任何貢獻價值的一方可以獲得房產的一半的份額,對比戀愛期間可以多獲得房產的20%到40%,倘若這樣機械地判決,很有可能引發大量“騙婚”行為,進而引發道德風險。

如果按照第二種觀點,參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將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等同於戀愛期間分手,則無外乎是對婚姻的一種“無視”。

對此也可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兩人結婚幾十年,後因為各種原因而選擇離婚,按照第二種觀點的處理方式,未對房產進行出資的一方將僅僅最多能夠獲得該房產的30%,這在某種程度上對房產未出資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針對此類案件,不管是婚前加名還是婚後加名,在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該綜合考慮三個最主要的因素:

第一、雙方結婚的時間長短;

第二、雙方感情破裂的誘因是否系一方有過錯;

第三、未對房產出資一方對家庭日常開銷的負擔及貢獻價值。

在綜合以上三種因素後,判定未出資一方在離婚時能夠獲得的房產份額。這樣既保護了出資一方的財產,又維護了未出資一方的合法利益。

約定份額如何分割

這裡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即房產加名後固定了按份共有,無論其所佔份額多少,在雙方離婚時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產證上所佔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針對此型別案件,司法實踐當中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法院的判決來看,一般存在兩種情形。

一種是嚴格按照房產證上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另一種是考慮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比照房產證上的比例上下浮動後進行分割。

實踐當中,後者較為常見。

所以,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通常是法院裁判的主要衡量標準,當然也有很多人提出,上海高院通知實質上與 《物權法》 的規定背道而馳。

但縱觀立法者的本意可以看出,上海高院通知實質上與物權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其實質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適用。

是否必須實際分割

我國 《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 《物權法》 的相關規定,作為房屋產權的按份共有人在沒有約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隨時主張房屋產權進行分割。

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並非如此,法院多數還會考慮到雙方的居住情況是否適宜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係爭的一套房產,而又都沒有能力支付係爭房屋的折價款,倘若在此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分割,勢必有一方將居無定所,考慮到這些因素,法院一般會選擇對該房屋暫時不予處理,即不適宜分割的份額依舊保留,充分尊重和保護居住權。

因此,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有時不免出現夫妻離婚後依然“共處一室”的尷尬。

總之,關於婚後加名,按份共有的房產在離婚時的具體分割,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適用 《物權法》有關於共有人的規定,也要考慮到財產來源以及雙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

法律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上海市高院 《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五條: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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