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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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內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內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姻內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個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基於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3、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內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夫妻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進行的分割,以不分割為原則,可分割為例外。例如夫妻中的管理財產的一方,如果其不經另一方同意就私自隨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而另一方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想離婚的,或起訴了法院不允許離婚的,可以申請在不離婚的情況下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是一種特例,因為假如不能離婚也不能進行婚內財產分割的話,一方只能看著另一方隨意處置,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夫妻雙方公平平等的原貝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內夫妻財產分割。同時還有在一方有能力卻不願去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法院應同意其申請。

結婚之後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使是在婚後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之後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