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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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虛擬財產分割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虛擬財產分割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婚姻法虛擬財產分割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當中對虛擬財產的分割沒有明確的規定,網路虛擬財物能否定性為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是:從規定來看,網路虛擬財物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網路虛擬財物往往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比如QQ號,長期的使用使其已經不能與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隨意把網路虛擬財物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網路虛擬財物有時候卻能產生實際的財產收益,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網路虛擬財物產生的金錢價值,當然可以分割。

第二種觀點:離婚分割財產時,除傳統的實物財產外,“吉利”數字的網聊軟體號碼,網路遊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網店的域名等虛擬財產,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與傳統財產的基本屬性相吻合,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夫妻離婚涉及虛擬財產,一方或雙方提出分割請求的,可以進行分割。

第三種觀點: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不能一概而論。有些網路虛擬財產,比如QQ號、遊戲裝備等,由於個人長時間的使用,已經擁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並且沒有被夫妻雙方用來賺取利潤,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網路虛擬財物本身就是用來營利的,比如網店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應該說,網路虛擬財產的分類是比較多,在分割虛擬財產的這一塊必須要具體到虛擬財產的,具體情況上我們才好分析,比如夫妻兩個人就是利用網路虛擬財產盈利的,而且這個盈利平臺也是夫妻兩個人共同建立的,這種狀況是可以均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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