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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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定價?

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定價?

大家都知道,在現代社會中,有人結婚有人離婚,這都是家常便飯的事。有一些人在婚前就已買房,有一些人婚後才買房。那麼,如果有房一族離婚後,房子歸誰呢?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定價呢?下面由我為大家解答。

一、離婚時房產屬於誰由於每個家庭對房產的出資形式不同,所以夫妻離婚時,對房產的歸屬也有不同的判定。具體而言,房屋歸屬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判定方式:

1、一般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房屋,不管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兩人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房產分割上自然按照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如果房產證上事子女的名字,則該房產視子女的房產,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予分割。

2、如果在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只根據實際情況判由一方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產權後,雙方對房產的分配仍有爭議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房屋所有權尚未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法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予以判決,所以就只能就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問題進行處理。

3、關於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視為子女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當事人雙方的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若出現一方不承認另一方的出資事實時,另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兩人達成了出資協議,法院會依法將房屋認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離婚房產的價值如何確定關於房產價值的確定,首先夫妻之間可以交流協商,參照現行的市場標準確定出一個合理的數額當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能結為夫妻的都是不容易的,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人群中,有多少是沒有理性分析過,意氣用事就離了婚,到頭來卻後悔莫及。希望大家都能有個美滿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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