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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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補貼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補貼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屋補貼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被嚴格限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發生額。

因此,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夫妻就各自的住房補助金歸屬另有約定則按約定執行;若沒約定的話,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助金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應依法律規定進行分割。而夫妻結婚前應得到的個人住房補助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此予以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於情於理不合。比如說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係,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妝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參考標準其實非常的簡單,那就是看該筆收入的具體性質以及該筆收入是否是在結婚以後取得的。因為在結婚以後也不盡然,所有的收入就都會被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比如其中有一方因自己身體受到了傷害而獲得的有些補償,這雖然是婚後取得的,但絕不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