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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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什麼時候給於?

協議離婚財產什麼時候給於?

離婚率上升時現代社會的一種普遍性的現象,這一現象的發生和現在人們的思維方式的變化有很大的關係。離婚率的上升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問題大多集中在離婚的過程中有關財產分割的部分。我國法律對於離婚事件堅持“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因此,在離婚的過程中,大多數雙方當事人都會先選擇協議離婚,協議不成才會選擇司法途徑來選擇。在離婚事件中,雙方當事人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協議離婚財產什麼時候給?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對於協議離婚財產由雙方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

我國法律對於離婚事件堅持“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特殊情況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本條規定也就是說,協議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是無效的,除非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二)但是對於訂立離婚協議時一方隱瞞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這個情形的訴訟時效《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婚姻法47條規定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三)關於債務問題,只對夫妻兩人有效,債權人仍可向其任意一人追償或者向其二人一起追償,只不過一方償還債務後,可以向協議中約定的應當承擔該債務的一方追償。如果雙方簽訂的協議給債權人通知過,債權同意的,則另一方可以不對該債務承擔任何責任。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的,選擇了協議離婚就是選擇了和平解決離婚糾紛。關於協議離婚財產什麼時候給,當然是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選擇了協議離婚還是不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他們企圖逃避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中,另一當事人就要積極尋找法律的幫助,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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