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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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承的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繼承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離婚繼承的財產如何分配?

婚後一方接受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遺產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因此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也不以所有權為限。此類財產的取得純粹系基於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而依法享有的繼承權,與其婚姻關係無關。作為一種財產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應當尊重原財產所有人即被繼承人的意志,不應一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修正後的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一方婚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18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 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的,則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智慧財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智慧財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智慧財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完整性、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智慧財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離婚時,若是夫妻雙方對於財產的分割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那麼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此時,對於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不能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也即不能被分割。對於婚前個人財產等也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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