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如何確定對方賬戶財產
一、離婚前如何確定對方賬戶財產?
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在不知道對方是否有當事人不知道的財產存在時,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但是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線索證件。如果對方在離婚時轉移、變賣、隱匿夫妻財產的, 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轉移變賣隱匿的這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因此當事人要主張分割財產,應當在其發現後的兩年之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像是確定對方賬戶財產的這個問題,具體通過哪些方法調查清楚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調查取證的方式有很多,但如果調查取證的過程不合法的話,取得的證據也不會被法院採納。即便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也得向法院提供對方確切的賬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