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訂婚沒結婚要退彩禮嗎
一、如果訂婚沒結婚要退彩禮嗎
一般需要退還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彩禮的認定是怎樣的
1、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2、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情形: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 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一般正常情況下,如果雙方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話,都是會進行退還彩禮的,但是如果雙方有過同居生活彩禮的話,是可以雙方協商進行退還的,當然具體的結果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說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