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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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三年離婚彩禮歸誰

結婚三年離婚彩禮無需退還,歸女方所有。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三年離婚彩禮歸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聘禮的,如果查明隸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兩方未解決結婚登記手續的;(二)兩方解決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有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限定,應當以兩方離婚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