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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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什麼時候解除?

一、婚姻關係什麼時候解除

婚姻關係什麼時候解除?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此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作出之日,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消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糾紛中的重大過錯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1091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婚姻關係中的“重大過錯”:

1、重婚:過錯方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甚至辦了酒席,拍了婚紗照,領取結婚證。

2、與他人同居:與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3、實施家庭暴力:對另一半長期用暴力解決問題,語言與身體上的傷害。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比如不給飯吃、辱罵體罰、長期不給治病等等。

5、其他重大過錯:其他重大過錯是一個兜底條款,重婚、與他人同居是出軌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軌會視情節輕重而有可能被納入重大過錯,其他的吸毒、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為,還有婚姻無效或婚姻撤銷、夫妻一方失蹤、夫妻因感情長期分居、婆媳關係長期緊張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過錯。

三、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有哪些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1、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協議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該關係,只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針對婚姻中的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民法典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並且擴大了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範圍。如果婚內一方出現重大婚姻過錯,另一方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需要證據,法律畢竟是靠證據說話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準確地蒐集相關證據,受害人不妨選擇委託律師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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