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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產和放棄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一、放棄房產和放棄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放棄房產和放棄繼承權規定是什麼?

放棄房產和放棄繼承權規定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表示放棄繼承。

步驟1:棄權人本人需要攜帶著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棄權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放棄財產的財產憑證到公證處辦理。

步驟2:棄權人在公證處填寫相關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表,隨後公證處會依據棄權人的意願為其擬寫一份棄權宣告書,之後再由公證人員簽字確認。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棄權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

4、宣告書(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宣告書當事人當場書寫並簽名)

5、房產證影印件。

6、去世人的死亡證明覆印件。

其他注意事項:

1、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即:放棄房產繼承公證的辦理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自己去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2、棄權人應在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費用是多少 ?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住房評估,最後按評估後的價格繳納2%公證費用

放棄房產遺產繼承公證書不可撤銷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請求撤銷是不允許的,但也存在兩種情況可以撤銷。

1、棄權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書中包含了違法的內容時可以撤銷。

2、棄權人在遺產繼承完成前或者正處在遺產糾紛訴訟中出現有後悔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案情中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要放棄繼承的話,那麼是需要到有關部門來進行辦理,比如說到公證機構來進行辦理,但是必須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來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還有就是親屬關係證明到公證部門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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