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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彩禮錢如何判決?

起訴離婚彩禮錢如何判決?

一般情況下,判決不予返還。但如果具有辦理結婚登記離婚了並且未共同生活、雙方已經離婚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的,法院會支援退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判決女方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不過對於已經給付彩禮但締結婚姻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對“當事人”應該做擴張解釋,即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

對於彩禮糾紛的解決,首先是要確定彩禮的範圍,婚姻雙方在婚前贈與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過程:雙方見面贈與見面禮,雙方確定婚姻關係後訂婚時送彩禮,農村叫過段錢;雙方準備結婚選訂結婚日期送彩禮,農村叫送日子錢;舉行婚禮前送嫁妝錢,或送金銀首飾,電器物質,或購房子錢;舉行婚禮時過橋過路錢等;另外還有雙方共同生活花費及置辦酒席錢。由於雙方當事人在認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實踐中,這往往也是爭議的焦點。

在處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離婚彩禮糾紛的時候,無論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協商處理,還是請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具體的判決,都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處理,只要是符合法定的彩禮返還的三種例外情形,那麼就可以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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