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列表

被告死亡有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用參加庭審嗎?

被告死亡有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用參加庭審嗎?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用參加庭審嗎?

不需要參加庭審,只需要交一份放棄繼承權的書面宣告就可以。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終止訴訟。換句話,財產訴訟被告死亡有遺產可以訴訟,其它訴訟被告死亡且有相應的承擔義務的人可以訴訟。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係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

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可知,繼承遺產的糾紛屬於共同訴訟,在此類案件中,所有繼承人為共同原告。應當參加訴訟的原告如果明確表示放棄權利,就可以不用追加到訴訟中來。因此已經明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用出庭。

二、放棄繼承權必備條件有什麼?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放棄繼承不需要參加庭審,放棄繼承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繼承權的主體是繼承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要在自願的前提下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