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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夫妻名義生活是怎樣認定的?

重婚罪夫妻名義生活是怎樣認定的?

一、重婚罪夫妻名義生活是怎樣認定的

認定的標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並且對外宣稱雙方是夫妻關係。並且造成群眾也認為雙方是屬於夫妻的情形,就會構成以夫妻名義同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其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禁止兩種行為: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2、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係)。犯重婚罪,處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重婚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造成他人認為雙方是夫妻的情形,在已婚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也可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犯罪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通常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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