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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集資房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婚前集資房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一、婚前集資房夫妻共同財產離婚需要分割嗎?

婚前集資房不需要分割,但共同財產是要分割的。單位集資房雖然是夫妻中一方所在單位的一種福利性房產,一般購買的單位集資房也是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但這畢竟是發生在夫妻婚姻關係期間內,同時購買單位集資房往往也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因此通常情況下認定單位集資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集資房是指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種。也就是說集資房分為兩種:擁有完全產權的集資房和擁有部分產權的集資房。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有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辦離婚手續時,共同財產是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在婚姻關係形成後取得的,在結婚之前獲得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而是婚前個人財產,結婚之後通過繼承或贈與的方式獲得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