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處理公房歸屬問題?
一、離婚時如何處理公房歸屬問題?
法院在處理公房承租權歸屬時,原則上可以從以下幾點把握:
1、照顧撫養子女一方。
夫妻離婚,最受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房子判給帶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身體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身心殘疾好理解,也應當照顧。不過,“生活困難”就很難界定了。以什麼標準進行對比,主要應當就雙方收入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參考其他因素酌情考慮。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單位的意見。
二、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三、處理公房歸屬的特別規定是什麼?
1、雙方均主張公房承租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採用競價方式由出價高者的;
2、一方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由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在拆遷情況下承租人將可獲得的補償款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按照估價的一半為標準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經得產權單位同意,且雙方均提出申請的,則可以拍賣公房的承租權,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雙方均不主張公房承租權的,產權單位也不同意將承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則可按照實際情況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一方使用,由該一方按照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的一半為標準向另一方做出補償。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房屋是通過贈予的方式獲得的,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一方,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房屋,交納了首付,結婚之後共同償還貸款,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需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