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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戶口遷移的程式是什麼

一、婚姻無效戶口遷移的程式是什麼

婚姻無效戶口遷移的程式是什麼

當公民持有關證明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時,戶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遷戶口程式辦理:

1、稽核公民申報遷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和手續,問明遷往地址、遷出原因和遷出人數。對《准予遷入證明》和其他憑證材料齊全、有效,手續完備,符合遷出登記規定的,當場辦理,申請請需要填寫遷戶口申請書;對於憑證材料不全或手續不完備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憑證材料或手續,保證憑證材料或手續補齊後,第二次辦妥。

對不符合遷出登記的,不予辦理,並向申請人解釋清楚。

2、遷戶口程式中規定有:在遷出者《常表》和“人口資訊管理系統”中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註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戶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戶口簿》,並予以銷燬。

3、簽發《戶口遷移證》,交申報人核對。

4、填寫《遷出登記表》。

5、收存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6、將登出後的《常表》按規定另冊儲存備查。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係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係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由法院判決,婚姻無效以後,如果想要進行遷移戶口,首先需要辦理戶口遷出登記表,然後再辦理戶口遷入證明。一般是到當地的公安派出所進行申報遷出遷入。如果只是轄區內住址進行變動登記的話,那麼是不需要進行遷出遷入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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