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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被告精神病怎麼辦?

一、離婚案件被告精神病怎麼辦?

離婚案件被告精神病怎麼辦?

離婚案件被告精神病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為代理人蔘加離婚案件的處理。離婚案件中被告有精神病可以根據情況參與訴訟。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式。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蔘與離婚案件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二、精神病人離婚案件審理中應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1、舉證方面的問題。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訴訟離婚時,無論其以原告身份還是被告身份出現,都應首先鑑定其精神狀態。對眾所周知的事實,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又無相反證據推翻的,當事人無需舉證。本案中原告雖沒提交具有法定鑑定機構的證明,但被告的精神狀態在當地是眾所周知,久治不愈,多次致傷他人、損壞他人財物,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判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其患精神病的事實客觀存在,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為其出具了證明,鑑於此,可無須法定鑑定機構予以鑑定。

2、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及訴訟主體問題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對於比較複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結案方式的問題。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又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對於訴訟代理人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合理保護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並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因為,如果以調解的形式結案,在離婚案件的調解書送達問題上就會出現矛盾,因為調解內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訴訟代理人與對方協商的,但最後調解書的送達回證上又必須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簽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識到其親自簽收的法律後果,勢必會造成雖然有法院制定的調解書,但送達的問題使調解書不具有實質意義。而且,通過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審查,會防止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情形出現,達到最優的法律效果。

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來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或者是選擇到人民法院訴訟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然了,如果被告是屬於精神病人的話,那麼是由其父母或者是近親屬,作為代理人蔘加庭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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