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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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小孩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一、小孩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孩子離婚後可以改姓嗎?

離婚了孩子可以改姓。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為下列三種期限:

1、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4、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綜上所述,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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